【洞见法律】涉及“疫情防控、静默”劳动争议问答

2022-09-2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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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员工还有钱拿吗?

A: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其提供的劳动与其重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且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Q:员工患有新冠在隔离治疗,员工还有钱拿吗?

A: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其接受强制性规定的法定义务,由此导致不能正常上工的,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的,参照(人社部发〔2020〕8号、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社函[2020]46号等文件要求,予以支持,但劳动者应当就其符合上述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Q:员工在治疗期间能享受医疗期待遇吗?

A: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以及隔离期结束后因传染病后遗症仍需休息的,根据原劳动部《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期,医疗期自被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等医疗期待遇,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Q:政府要求静态管理,员工还有钱拿吗?

A:非新冠肺炎感染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非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劳动者,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自行隔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带薪休假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双方重新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可予支持。


Q:单位复工,员工却因疫情交通管制、楼宇封控等原因无法上班,还有钱拿吗?

A:用人单位复工后,非新冠肺炎患者及未隔离人员因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且无法进行远程工作的,劳动者主张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应当就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劳动承担举证责任。


Q:员工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了,是不是劳动合同就解除了?

A:新冠肺炎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接受隔离治疗期间、医学隔离期间、医疗观察期间,其他劳动者在接受政府实施隔离等紧急措施期间,由此造成相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合同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其医疗期、隔离期、观察期和政府实施隔离期满时。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内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合同的,不予支持。


Q:因疫情防控员工无法上班,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辞退员工?

A:《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条款,系过失性辞退条款,以劳动者有严重过失为一般前提。用人单位复工后,非受隔离及其他强制措施影响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不存在主观严重过失的,不能触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如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因疫情及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审慎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Q:用人单位因疫情无收入,发不出来工资、买不起社保,劳动者能否直接解除?

A: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可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但实践中许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原材料供应紧缺、劳动保障条件不能满足等因素,未能安排大量员工及时复工或尚未安排复工的较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均以用人单位主观上有严重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抗辩和《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予免责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免责事由成立,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应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而应视为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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