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法律】浅析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及实施或将面临的困难

2023-02-1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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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及实施或将面临的困难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因未规定自然人破产程序,被人们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我国的破产制度属于单腿走路的状态。深圳个破制度草案一出,让人们在这单腿走路的破产制度身上,看到了一个征兆——它将生长出另一条腿。但这条腿能否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获得重生的机会,人们又将信将疑。信的人认为,个破制度的建立,能够保护到家庭和个人,也是企业家们最好的止损线。疑的人认为,个破制度会让人们失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德信仰,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本文将从深圳个破草案立法目的出发,探讨个破制度是否为失信黑名单的“终结者、是否为“老赖”的避风港以及实施或将面临的困难几个问题。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诚实而不幸;失信黑名单

一、引言

2020年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因未规定自然人破产程序,被人们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我国的破产制度属于单腿走路的状态。深圳个破制度草案一出,让人们在这单腿走路的破产制度身上,看到了一个征兆——它将生长出另一条腿。但这条腿能否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获得重生的机会,人们又将信将疑。信的人认为,个破制度的建立,能够保护到家庭和个人,也是企业家们最好的止损线。疑的人认为,个破制度会让人们失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德信仰,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那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呢?根据深圳个破草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个破制度具有三层含义:

(1)规范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公平处理债务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能公平受偿;

(2)给予经济上陷入困难的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经济生活;

(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对企业家来说,合理的个破制度是一种兜底性的保障,可让他们放心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创新和冒险,破除他们创业失败后无路可走的后顾之忧。

二、个破制度,不是失信黑名单的“终结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每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有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拒绝执行的行为,而自动履行的不到30%。这些欠人钱财,却赖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老赖”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即所说的失信黑名单,然后统一在网上进行公示。

“执行难”成为各法院最为头痛的问题。[2]为了有效治理“老赖”现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其他7部门出台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对“老赖”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具体惩戒措施包括: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和列车软卧;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旅游、度假以及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老赖”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0年年初,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共计585.38万人,而截止到2022年年底,被关进失信黑名单小黑屋的“老赖”,共计798.27万人。

虽然,我国全力推行的失信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一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人都强烈要求政府给予”修复“信用的机会。但是,对于执行法庭而言,大量的陈年旧案无法真正执行终结,成了法院的一种痼疾。而对于申请执行的人而言,打赢了官司拿不回钱,对法院或者律师怨声载道。

既然个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公平处理债务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能公平受偿,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获得重生的机会。那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个破制度会具备以下几个优势:

(1)针对“老赖”的大部分联合惩戒措施会写入个破制度,如限制高消费和追查隐匿财产等;

(2)符合个破制度申请破产的人,维持基本经济生活的私人财产能够被豁免执行;

(3)司法部门介入清算程序,阻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直接接触,减少债务人被暴力催收或逼债现象;

(4)在生活习惯以及劳动意识方面,能够很好的改造破产个人。

按照现有的惩戒制度,无论是“诚实而不幸”,还是失信的债务人,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债权人申请,基本上都会被关进“小黑屋”。个破制度虽然能让他们有清零重来的机会,有修复信用危机的可能,并且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破产后,案件执行终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3]但是,失信黑名单作为信用惩戒机制的核心工具,在还未形成人人诚信的社会意识时,它将长久地被使用下去,用于惩戒失信的被执行人。

所以,个破制度不会替代失信黑名单,成为失信黑名单的“终结者”。而是,二者配合形成“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为“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的退出路径。

三、个破制度不是“老赖”的避风港。

2019年10月9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一起全国首例

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案情简要概括如下: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经生效裁判认定其应对该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及4名债权人。法院确认, 蔡某名下仅有少量财产,且蔡某长期患病医疗费用巨大,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蔡某宣读了 《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承诺无其他财产;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 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 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全体债权人同意为蔡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 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该方案履行完毕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6年内若发现蔡某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2021年2月23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审判委员会出台的《个人破产和解事实办法(试行)》处理了四川省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对破产申债务李玉全的80万元债务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并进行清算,并请广大群众对李玉全财产不属实情况、高消费行为予以监督。该案件宣告了我省在个人破产领域制度与实务层面的“破冰”。

虽然两起案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破产案件,但让我们看到了个破制度试行的身影。从两个案例可看出,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对合法债权的侵犯,更不是对个人规避债务的鼓励。根据个破制度的立法精神,个人申请破产至少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诚实守信,没有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

(2)经过司法确认,确实没有偿还能力;

(3)要有固定的收入,且收入足够稳定,能够履行清偿计划。

有人认为,一部分债务人有可能会“钻空子”,利用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这种风险难以完全避免,但只要与个破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健全,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就能被及时堵上。所以,对于不讲诚信的“老赖”,根本没有机会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也就无法实现”恶意破产“之目的。同样,即使个人申请破产后,并不意味着之前欠下的债就不还了,而是要在一定时间后附条件豁免。

四、个破制度实施或将面临三重困难

我国推行建立的个破制度,就像一个“难产儿”,孕育了25年。这次深圳个破条例提请人大审议,意味着个破制度将正式诞生。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1991年,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但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草案未付诸审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再获通过,仍未将个人被产制度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为启动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点”。

个破制度这辆车想要上路,即使驾驶系统组装好了,还要辅以刹车系统,这样加速往前跑的时候才是安全的。那么,结合现在的经济、司法环境,个破制度实施或将面临三重困难。

(1)即使建立个破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财产很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在商业活动中,股权代持、借名买房买车等是普遍现象。而现行的相关财产登记制度,对股权代持、借名买房等财产实际所有人,并未强制要求登记公示。

所以财产申报时,这些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财产,很可能成为漏网之鱼,司法机关也很难识破这类财产隐匿行为。

(2)越来越多的人会借助个破制度实施的契机,摆脱压倒性的债务负担。

一方面,目前相对宽松的贷款政策,让很多人高杠杆负债,个破制度实施,必然会有大量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压力会剧增。另一方面,个破制度可能会刺激债务人提高负债能力,产生不合理高额负债,而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追回的财产实际上十分有限,这可能会让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债务重组之目标失衡。

(3)个破制度对金融体系冲击较大,商业银行可能会遭遇毁灭性打击。

企业是商业贷款的主力军,银行放贷时一般要求个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即使企业破产,跑得了和尚也跑不了庙,企业债务就背到个人头上。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高达43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关于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如果债务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遭遇毁灭性打击。[4]一定程度上,商业银行会按市场规则谨慎经营,在满足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再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也意味着,未来企业想要获得高额的商业贷款会更加困难。

五、结后语

风雨多经志弥坚,关山初度路尤长。个破制度实施,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它就像把双刃剑,用得好造福社会,用不好,则很可能成为潘多拉的魔盒,变成罪恶之源。虽然深圳个破条例已经提请审议,个破制度未来很有可能在深圳试点。但要将个破制度从地方法规上升到全国法律,我们可能还要等上较长时间。如果个破制度能写成法律,与号称“半部破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配合,使我国破产制度四肢健全,我们等多久都是值得的。

参考文献:

1. 李舒瑜,方慕冰.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人生与伴侣》,2020年第17期。

2. 朱海.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J].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2020年第5期。

3. 姜宇.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路径[J].《北方金融》,2020年第5期。

4. 杨天宇. 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经济分析[J],《武汉大学》,2020年第4期。

5.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个人破产和解事实办法(试行)》,2020年5月29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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