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法律】民法典总则编之民事法律行为(二)

2023-02-22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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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之民事法律行为(二)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状态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提及。本文将对效力待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进行介绍,并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进行总结。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以下4种情形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2.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3.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是指行为人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达成合作;双方代理是指行为人分别为合同双方的代理人,并自己以两方代理人身份来达成合同。

4.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未作表示的合理期限内,该转移行为本质上应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即行为处于可无效可有效的状态下,尚待进一步的行为来确定效力。当有权追认的行为人进行追认时,该行为即发生效力,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不是任何时间和情形下都受到保护,其具有一定的限制:

1.追认具有时限,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期限经过即不得再进行追认:

自被代理人自身或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45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以下情形不得追认或对追认有限制:

2.1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2.2追认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即追认应当及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全部内容;

2.3在冒名情况下的追认以行为人认知为准。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五种: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其所有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也是无效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行为能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如抛弃、遗嘱、授权等

3.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但不影响隐藏行为效力

4.违背公序良俗

5.恶意串通损坏他人合法权益,其中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


(二)《民法典》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总共十三条,具体法条链接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超最长租赁期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人体买卖无效】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无效收养行为】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效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重大误解:

1.自身原因发生的误解,误解而行为导致表意和真意不一致。

2.误解内容是合同主要内容,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说错、写错、拿错等

3.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动机、价值、行为能力认识错误等

(二)欺诈:隐瞒真实意思表示,想让对方受骗,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从而表意与真意不一致。核心即认识错误,使对方“信以为真”。

(三)第三人欺诈,第三方欺诈的合同一方的,另一方亦知情,则属于第三人欺诈,乙可主张撤销。第三人欺诈与恶意串通的区别核心在于第三人和合同另一方是否有共同损害被欺诈人利益的意思联络、沟通,如有则属于恶意串通。

(四)胁迫:第三人或合同一方故意预告危害,让对方陷入恐惧,因恐惧而为表意与真意不一致,且其胁迫具有手段或目的不正当,或手段和目的结合不正当。

(五)显失公平:利用一方的困境(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所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六)有偿行为下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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