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龙燕
笔者最近办理一起案件:不具有劳务资质的甲公司实施的幕墙劳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专业分包人乙公司一再催促其整改,甲公司均未整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也未投入使用,又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做总结算,甲公司诉请乙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主张?根据《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施工合同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那么如果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又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主张折价补偿?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不作讨论。
白小平、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最高法民申4168号
案件概要:再审申请人白小平借用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公司)资质,承包被申请人神木市东大信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后工程在未完工也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白小平主张东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审过程中,陕西中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中鉴字[2015]01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质量存在六类问题,且白小平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被验收合格,故原审认定白小平关于案涉工程整体合格的主张不能成立。因部分项目尚未出现裂缝、缺少案涉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等原因,鉴定意见书仅对部分项目的工程加固、修复费确定为120096.73元。 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白小平借用文信公司的资质与东大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应依法按照无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白小平亦未提供案涉建筑已被修复后并验收合格的证据,白小平请求东大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白小平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结论:《民法典》第783条规定虽然规定的是无效施工合同经竣工验收后修复合格与不合格情况下的工程款处理,但没有竣工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又不能证明修复合格的工程适用该条款也属当然之意。此条规定让承包人不能从“半拉子”工程中获益,保证工程行业的质量安全。